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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“工人先锋号”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1/11/10 16:08:32     查看次数:

福建省“工人先锋号”管理办法

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、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“工人先锋号”活动的实施意见,建立健全福建省“工人先锋号”创建和管理制度,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,发挥“工人先锋号”的示范、引领、带动、激励效应,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为实现科学发展、构建和谐社会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更大的贡献。结合福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“工人先锋号”是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“当好主力军、海西立新功”系列竞赛活动推动经济发展、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,由上级工会授给具有先进性、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车间(科室)、工段(班组)和岗位的一种荣誉。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不适合命名“工人先锋号”的集体,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,命名“五一先锋岗”称号,同时纳入“工人先锋号”管理。 

第二条 “工人先锋号”分四个级别:全国“工人先锋号”、省(部)级“工人先锋号”、市(厅)级“工人先锋号”、县(市、区)级“工人先锋号”。厅局级“工人先锋号”可以由厅局工会单独命名,也可由厅局行政与省总工会联合命名。联合命名表彰后不再占用省“工人先锋号”评选名额。

第三条 省级“工人先锋号”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车间(科室)、工段(班组)和岗位。

第四条 “工人先锋号”的基本条件:以争创一流工作、一流服务、一流业绩、一流团队为目标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,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;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、规范满意的服务,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;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,工作效率、管理水平、创新能力和节能减排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,社会效益显著;劳动关系全面和谐,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、设备事故;坚持以人为本,具有积极进取、奋勇争先、团结协作、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,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,人的资源得到充分挖掘,团队凝聚力强、影响力大,职工满意、企业信赖、公众认可。各集体必须有承诺口号。

第五条 申报省部级“工人先锋号”的侯选集体,原则上须在已经获得市(厅)级“工人先锋号”的集体中产生;申报全国“工人先锋号”的侯选集体,须在已经获得省部级“工人先锋号”的集体中产生。

第六条  通过活动培育一批“工人先锋号”集体。特别是在